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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借据、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犯罪分子为何逍遥法外?

2023-07-06 15:48  来源:今日快报栏目:曝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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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文链接 http://https://page.om.qq.com/page/OLLK0PO0cmCdFqSqTokRUzkg0 2011年,刘大文、关书生、徐峥嵘三人欲在安徽寿县开发房地产项目,于是通过三人控制的泰州矿业公司将2500万元先转入关保生控......

  原文链接http://https://page.om.qq.com/page/OLLK0PO0cmCdFqSqTokRUzkg0

  2011年,刘大文、关书生、徐峥嵘三人欲在安徽寿县开发房地产项目,于是通过三人控制的泰州矿业公司将2500万元先转入关保生控制的安阳保泰盈公司,保泰盈公司随即将2500万元转入刘大文控制的钱楼矿业公司,钱楼矿业公司再将包括该款在内共计3837万元转入三和矿业公司,同日刘大文也向三和矿业公司转款2189万元。三和矿业公司当日合计收到6026万元,并将其中的6000万元转入安徽寿县土地招投标中心支付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随后成立安徽三和泰祥置业有限公司,现在房地产项目早已完成。

  2017年10月18日,保泰盈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安阳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冻结三和矿业名下30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殷都区法院做出(2017)豫0505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财产保全时,《民事裁定书》上三和矿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大文,而立案后,《民事调解书》上三和矿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是关书生了。因而本案开庭及调解刘大文没有接到通知,不知情。

  开庭时,三和矿业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上公章早已挂失作废),委托关书生与徐峥嵘共同的朋友戴树林冒充三和矿业公司员工出庭应诉,当庭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这一切都是在刘大文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的,刘大文在执行阶段得知《民事调解书》的事实后,发现自己的财产权利被严重侵犯,马上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2018年,殷都区法院对三和矿业进行强制执行时,刘大文才知道上述《民事调解书》,同时看到虚构的《借据》,因为2018年时三和矿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大文,三和矿业根本没有向安阳保泰盈借过款。再者虚构《借据》上的公章与《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是三和矿业于2013年11月被股东徐峥嵘以办公为由拿走,使用后一直不归还,三和矿业于2015年2月挂失的旧公章。其后三和矿业在公安机关备案后又重新刻了公章。由于借款是虚构的,三和矿业的诉讼代理人戴树林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工作者,更不是三和矿业的员工,且刘大文与戴树林通话时,戴树林明确承认是关总、徐总打电话让其去法院代理调解的。

  刘大文代表三和矿业对调解书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05民申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诉讼的道路走不通,刘大文认为关保生、关书生及徐峥嵘捏造事实,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已构成犯罪。

  2018年,刘大文以关书生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向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报案。殷都分局王伟既是刑警大队负责人,也是报案接待人,但其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刘大文在安阳待了5天,每天去刑警大队,但是再也见不到王伟其人,而刑警大队其他人,以“首人接待制”为由,不再接待刘大文。无奈,刘大文只得返回。

  2019年3月26日,刘大文以关书生等人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安徽省寿县公安局报案,寿县公安局去河南省安阳市找到关书生,关书生承认《借据》是假的,说是怕刘大文把三和矿业的钱搞走。寿县公司局刑警马祥超、杨山当时做了笔录。寿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虚假诉讼案件应当由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管辖,遂制作寿公(刑)移字【2019】7号《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报案证据材料一并送至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警大队。当时刑警大队的负责人就是王伟。与寿县公安局刑警僵持了一天,王伟坚决不接收案卷材料。第二天,寿县公安局向安阳市公安局举报王伟,安阳市公安局打电话让王伟来安阳市公安局接收案卷。王伟态度蛮横,拒不接收案卷,后在安阳市公安局的一再要求下,勉强收下案卷的复印件,至今既不立案,也不给书面答复。

  2021年,刘大文向中央网信办“12377”平台投诉,后全国扫黑办将材料转给王伟,王伟仍然不予理睬。

  2023年5月,刘大文再次向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报案,5月11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出具六公裕(刑责二)移字【2023】36号《案件移送通知书》,5月16日,刘大文的代理律师带着报案材料再次到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王伟大发雷霆,说该案不构成犯罪,说律师没有资格代理报案,说怀疑律师的委托代理手续是假的。律师出具完整的委托代理手续,要求王伟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出具《不立案通知书》,王伟竟然要打律师。代理律师当即去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人民来访接待室和殷都分局纪委监察办公室投诉,并请求上述部门转告王伟,刘大文和律师去报案,王伟必须接待并不得打人。

  5月17日下午,刘大文和代理律师再次去殷都刑警队找王伟报案。王伟接待做笔录时,起初处处挖坑,设置问话圈套;然后断章取义,歪曲事实;最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王伟不得不按照刘大文提供的真实情况记录并接收证据材料。在制作询问笔录时,王伟多次口头告诉报案人,不会立案的,做笔录只是走个程序,把事情了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王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王伟还一再口头说明,“做笔录只是走个程序,把事情了结”;并说:“不管哪个公安局移送案件材料过来,我都不会接收。”因而投诉人有理由认为王伟不会依法秉公办案。

  刘大文认为,王伟作为安阳市殷都区刑警大队教导员,一边放纵犯罪,一边打压报案人,对报案人多次报案不立案也不说明理由,属知法违法;同时,王伟原办公地址跟嫌疑人关保生的安阳市保泰盈商贸公司在一条街上,距离只有几百米。投诉人不排除王伟跟关保生、关书生兄弟之间有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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