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 记录今日发展 - 快报社会变化

杭州桐庐县政协一干部被指参与企业营利性活动

2023-08-28 10:37  来源:小灵通资讯网栏目:曝料
TAG: 去360搜 BaiDu搜
【摘要】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然而,早在6年前,浙江省杭州桐庐县政协干部王......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然而,早在6年前,浙江省杭州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作为某公司两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签署相关法定文件,被指参与该企业营利性活动。桐庐县政协至今未依法对王某华作出任何处理。

  转让协议之说不存在

  事情要追溯到2008年。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93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12月29日,宁波市江北某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通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方某霞、陈某军。

  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日,滕某新通过妻子周某美账户分别汇入(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丈夫)邵某坤账户408万元、40万元,共计448万元。2017年8月30日,滕某新与邵某,吴某红,范某飞,王某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投资协议书》显示,方某霞和陈某军未涉及股权转让内容,也不在其中。

  2017年9月2日,滕某新持有收据一份,载明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滕某新入股宁波某通公司56%股份投资款已汇至邵某坤账户448万元整,收款人邵某坤。

  调查发现,邵某坤既不是宁波某通公司股东又不是投资协议中股权受益者。

  2017年8月31日,滕某新与范某飞、邵某坤、邵某签收宁波某通公司账户、押金、存库物料、固定资产、车辆及租房合同等资料、资产。交接清单显示,移交人为范某飞,接管人为滕某新,监管人为滕某新、邵某坤、邵某。方某霞和陈某军也不在其中。

  图为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委托书签字的复印件

  2017年10月17日,方某霞、陈某军持有一份《公司转让协议》复印件,该复印件没有方某霞和陈某军亲笔签名。2018年10月23日,方某霞、陈某军凭该《公司转让协议》复印件将滕某新告上法院,要求判决确认2017年9月1日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有效。后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决滕某新败诉。

  滕某新不服桐庐县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认为,方某霞、陈某军基于其提供的《公司转让协议》复印件主张滕某新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就该协议的真实有效承担举证责任。但方某霞、陈某军至今未能提供协议原件,且方某霞、陈某军在二审庭审时亦陈述其从未看到过上述协议原件。

  调查还认为,原审法院为核实案涉协议的真实性,曾到协议约定的备案公司即圆通公司调查核实,而圆通公司也无法出示协议原件。方某霞、陈某军主张案涉《公司转让协议》有效且据此主张滕某新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不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22民终3935号判决,撤销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2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驳回方某霞、陈某军的诉讼请求。

  被指参与企业营利性活动

  这起仅凭方某霞、陈某军提供的《公司转让协议》复印件,主张滕某新支付股权转让款案,经一审二审尘埃落定。但关注此案的法学家惊奇地发现,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作为宁波某通公司两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签署相关法定文件,涉嫌参与企业营利性活动。

  2017年10月17日,宁波某通公司方某霞、陈某军两股东作为委托人,和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签订一份委托书。该委托书称,因不能亲自到场参与宁波某通公司股份转让,特委托王某华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办理相关事项,对被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该委托书没有落款日期,委托人方某霞、陈某军分别签了字,但没有按手印,在被委托人一栏中,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签署了自己姓名和2017年10月17日的日期。

  图为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代表甲方宁波某通公司转让协议上签字

  2017年10月17日,在一份显示打印时间为2017年9月1日并加盖宁波某通公司公章的转让协议上,作为甲方转让方的宁波某通公司股东方某霞、陈某军,与乙方受让方的滕某新签订转让协议。滕某新在签名栏里签名,方某霞和陈某军没有在签名栏里签名,而是由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在该转让协议上,代表甲方转让方签署自己姓名和2017年10月17日的日期。

  根据一审、二审中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该协议复印件落款处显示的甲方签字为王某华,乙方签字为滕某新。方某霞、陈某军陈述称,两人未亲自与滕某新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均是邵某坤(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丈夫)与滕某新进行协商,两人并未到某通公司总部签订协议,而是委托王某华代签。

  另据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2民初4649号庭审笔录显示,2019年3月6日上午9点至10点,法官在庭审中问:转让协议甲方签字的地方这个人叫什么?原告方某霞和陈某军代理人沈景宗称,是王某华,两原告共同授权给她签的。法官还问:原告转让协议后面的签字王某华是不是邵某坤妻子?原告代理人称:是的。

  这份由王某华签署姓名的转让协议复印件,于2019年3月,由某通公司总部邮寄到桐庐县人民法院,作为方某霞、陈某军起诉滕某新的民事诉讼证据,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现保存在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7日,在一份800万的付款协议上,甲方转让方宁波某通公司股东方某霞、陈某军;乙方受让方腾某新;丙方特许方某通速递有限公司。该付款协议共6条。

  图为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代表甲方宁波某通公司付款协议上签字

  按照要求,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丙方特许方需在该付款协议上分别签字。乙方腾某新在签名栏里签了名,甲方方某霞、陈某军没有签名,由桐庐县政协干部王某华代表甲方签署自己名字,丙方没有签字。

  这份由王某华签署名字的付款协议,作为方某霞、陈某军起诉腾某新的民事诉讼证据,目前保存在桐庐县人民法院。

  关注此事的法学家指出,王某华作为现任桐庐县政协干部,利用公务员身份,为宁波某通公司方某霞、陈某军代理人,在办理该公司相关事项时,签署相关法定文件,涉嫌参与该公司营利性活动,很明显违反《公务员法》强制性规范。此事将继续关注。(童柯)

  原来源链接:小灵通资讯网 http://www.ahcytree.com/zixun/16954.html

本文链接:http://rm.chinadally.com/2023/2818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资源均来自互联网或会员发布,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加QQ:659006136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谢谢!

分享至:

相关阅读